拖拉机吊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司机不应进行操作
1、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吊;
2、信号不明确时不吊;
3、捆绑、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;
4、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时不吊;
5、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缺陷或损伤,如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、吊钩螺母结构装置损坏、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;
6、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;
7、斜拉重物时不吊;
8、工作场地昏暗,无法看清场地、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;
9、重物棱角处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;
10、钢水(铁水)包装得过满时不吊。
11、起重机运行时,不得利用限位开关停车;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,除特殊紧急情况外,不得打反车制动。
12、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器。
13、吊车工作时,不得进行检查维修。
14、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,吊臂下严禁站人。
15、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。
16、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,吊物(吊具)底面应离地面2米以上;有障碍物需要穿越时,吊物(吊具)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.5米以上。
17、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,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(200~300毫米)、短行程试吊车,再平稳地吊运。
18、吊运液态金属、有害液体、易燃、易爆物品时,先进行小高度、短行程试吊。
19、无下降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,吊钧在****工作位置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。
20、吊车工作时,臂架、吊具、辅具、钢丝绳、缆风绳及重物等,与输电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。
21、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,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。
22、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。
23、流动式起动机,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,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。
24、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;要落臂时,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。
25、吊臂仰角很大时,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,防止起重机向另一侧翻倒。
26、吊重物回转时,动作要平稳,不得突然制动。
27、回转时,重物重量若接近额定起重量,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太高,一般在0.5米左右。
28、用两台或多台吊车吊运同一重物时,钢丝绳应保持垂直,各台起重机的升降、运行应保持同步,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。如达不到上述要求,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%,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。
29、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吊车,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(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)。
30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要接地。
31、禁止在吊车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司机室应备灭火器。
32、每两年至少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。
33、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要明确、符合标准。动作信号要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。